耀世/注册平台,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9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涉旅购物场所专项整治中发现,楚雄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餐饮经营中,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231228,保质期为18个月,规格:5L/桶,标注酒精度:8%vol)共7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葡萄酒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5年9月,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楚雄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整改,存在使用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梯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元谋县一农贸市场内某水果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5年9月,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中发现,元谋县元马镇一农贸市场某水果经营者在摊位上方悬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灯光照射下的水果颜色鲜红,关闭“生鲜灯”后,水果颜色淡化,呈现自然色。元谋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户已进行过行政约谈、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存在销售水果时使用对水果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生鲜灯)并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元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5年4月,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某酒店2025年1月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的要求,未办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继续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2025年4月,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投诉线索,对牟定县某牛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菜单价格表标注为“清汤牛排骨 小份40元、大份60元”,消费者实际结算商家收取“清汤牛排骨的价款为70元”。当事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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